君子兰涂料(天津)有限公司

君子兰涂料(天津)有限公司与某某连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津0114民初11641号之一 原告:君子兰涂料(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自行车王国产业园区福远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詹成钢,任总经理。 被告:**连,男,196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 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作出(2018)津0114民初11641号财产保全裁定,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申请解除查封或冻结被告名下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价值150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查封或冻结被告名下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价值150000元。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