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津0114民初11641号之一
原告:君子兰涂料(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自行车王国产业园区福远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詹成钢,任总经理。
被告:**连,男,196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
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作出(2018)津0114民初11641号财产保全裁定,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申请解除查封或冻结被告名下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价值150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查封或冻结被告名下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价值150000元。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