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津0114民初11641号
原告:君子兰涂料(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自行车王国产业园区福远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詹成钢,任总经理。
被告:**连,男,196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君子兰涂料(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名下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等值财产,价值15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四)**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名下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等值财产,价值150000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