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津0114执终3351号
申请执行人君子兰涂料(天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北京六合航帆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颜大坤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君子兰涂料(天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六合航帆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5日作出(2017)津0114民初1188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民事调解书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六合航帆商贸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君子兰涂料(天津)有限公司执行款人民币2800000元及利息、负担诉讼费19600元。
本案受理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北京六合航帆商贸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北京六合航帆商贸有限公司、***仍未按期履行,在执行中,本院依法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公开拍卖被执行人***所有坐落在北京市大兴区欣荣北大街20号院2号楼4层2**402房产(不动产权证号:X京房权证兴字第××号)。一次拍卖流拍,2019年7月12日买受人**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在二次拍卖中以最高价4080320元竞得拍卖标的,扣除优先受偿款3043524.45元,剩余款已发放申请执行人君子兰涂料(天津)有限公司。另查明,被执行人北京六合航帆商贸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车辆、证券登记信息及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无公积金、证券登记信息及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本院查封了***名下的车辆,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现已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名单及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调查材料、问话笔录等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北京六合航帆商贸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君子兰涂料(天津)有限公司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北京六合航帆商贸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君子兰涂料(天津)有限公司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