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普耀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阿特拉斯科普柯(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新疆普耀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鄂0582执451号
申请执行人阿特拉斯科普柯(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一路155号D2区005地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疆普耀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博州第五师双河市荆楚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作出的(2016)鄂0582民初4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新疆普耀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阿特拉斯科普柯(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货款本金9746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645元、申请执行费121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普耀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017999.95元,或者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冯 波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