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普耀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新疆普耀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新0106民催7号 申请人:新疆普耀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博州第五师双河市荆楚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女,1990年5月8日出生,汉族,新疆普耀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会计,住新疆博乐市。 申请人新疆普耀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8年9月2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汇票号码为0010006225186488,出票日期为2017年7月20日,付款人为宝钢集团新疆八一钢铁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为中国工商银行***齐市钢城支行,收款人为新疆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票金额为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汇票到期日为2018年1月20日,出票人为宝钢集团新疆八一钢铁有限公司,背书人为宝钢集团新疆八一钢铁有限公司、新疆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电子有限公司、新疆昆邦物流有限公司、头屯河区头屯河公路和合建材经销部、伊犁中正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新疆蓝建钢化玻璃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普耀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持票人为新疆普耀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新疆普耀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磊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