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新0106民催7号
申请人:新疆普耀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博州第五师双河市荆楚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女,1990年5月8日出生,汉族,新疆普耀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会计,住新疆博乐市。
申请人新疆普耀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8年9月2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汇票号码为0010006225186488,出票日期为2017年7月20日,付款人为宝钢集团新疆八一钢铁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为中国工商银行***齐市钢城支行,收款人为新疆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票金额为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汇票到期日为2018年1月20日,出票人为宝钢集团新疆八一钢铁有限公司,背书人为宝钢集团新疆八一钢铁有限公司、新疆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电子有限公司、新疆昆邦物流有限公司、头屯河区头屯河公路和合建材经销部、伊犁中正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新疆蓝建钢化玻璃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普耀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持票人为新疆普耀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新疆普耀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磊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