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新2301民催19号
申请人:新疆普耀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博州第五师双河市荆楚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新疆普耀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10月3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出票人为新疆特变电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付款人账号:×××,付款人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分行。票号为00100062/25181592,金额为5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7年9月20日,到期日2018年3月20日,收款人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背书人依次为:新疆建工集团永祥门窗幕墙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博瑞阳光商贸有限公司、新疆普耀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印鉴齐全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新疆普耀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新疆普耀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