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1002民初2318号之一
申请人:江西洋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省抚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浙江华科制药机械有限公,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空港新区永兴**园经**支路滨海**道**号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6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京市海淀区。
申请人江西洋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华科制药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洋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华科制药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交了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洋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华科制药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O一八月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