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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民初30号之一 申请人:***,男,1961年6月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中恩信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男,1966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深圳市南山区,A)。 被申请人:***,女,汉族,1986年3月27日出生,住深圳市南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淼,***沐律师事务所。 第三人:江西洋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0871042079。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第三人:利陞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中环摆花街**嘉宝商业大厦**,公司编号:1969885。 负责任人:***,系公司董事。 第三人:中国香精香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香,住所地:香港中环德辅道中**永安集团大厦****F0014179。 负责人:***,系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江西洋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利陞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香精香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一、冻结被申请人***持有的南昌洋浦天然香料香精有限公司40%的股权;二、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3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用其持有的南昌洋浦天然香精香料有限公司的40%股权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1300万元的《财产保全担保函》为其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持有的南昌洋浦天然香精香料有限公司40%的股权; 二、查封被申请人***持有的南昌洋浦天然香精香料有限公司40%的股权; 三、冻结被申请人***、***13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期限为:对前述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自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一年,对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的期限为自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两年,对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自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