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923执158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科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工业园黄金堆化工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3322508800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无锡利众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大厦2-9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064564534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无锡市人,经商,住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大厦2-913,现住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
江西科宁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上高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赣0923民初1230号判决书,2020年3月16日向上高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无锡利众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无锡利众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被执行人无锡利众化工科技有限公司、**银行无存款、无收益型保险理财产品、**有车辆(已查封未实际控制),通过到房产管理局、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单位协查,**无锡利众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无工商登记、**有房产(已轮候查封无优先权无处置权)、无住房公积金和其它财产。2020年05月30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84.816万元,截至2020年05月30日已执行0元,未执行84.816万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20年05月20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卢 刚
审判员 ***
审判员 **然
二〇二〇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龚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