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某甲有限公司;浙江某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浙0703执2531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中超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大湖沿村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MA28DRB023。 被执行人:浙江金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环城南路西段1219号金城名座c幢801室1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1254997840H。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中超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金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5)浙0703民特32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25年5月12日执行立案,执行标的金额40000元及利息。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浙江中超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浙江中超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销执行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利益,本案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浙0703执253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