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4民终25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乡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学,男,1966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管道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赤峰道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103070925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桐乡泰爱斯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经济开发区高新西四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MA28A04LX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浙江中天智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南北商务港大厦2幢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27190589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杭州启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南北商务港大厦1幢楼7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6623381313。
法定代表人:郑柏路,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杭州赢天下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湖墅南路368号23幢三层3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759525718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学、天津市管道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桐乡泰爱斯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浙江中天智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启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杭州赢天下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2021)浙0483民初80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申请缓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但未获准,其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未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季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