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81民初3097号
原告:浏阳市湘淮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永和镇***。
法定代表人:**发。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公司职工,住浏阳市。
被告:浏阳市天安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荷花办事处建新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浏阳市湘淮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浏阳市天安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确定于2019年5月23日下午2点15分开庭审理,但浏阳市湘淮化工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浏阳市湘淮化工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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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