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湘淮化工有限公司

浏阳市湘淮化工有限公司与浏阳市天安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湘0181民初5144号 原告:浏阳市湘淮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永和镇***。 法定代表人:**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浏阳市,系公司职员。 被告:浏阳市天安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荷花街道办事处建新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浏阳市湘淮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浏阳市天安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浏阳市湘淮化工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浏阳市天安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浏阳市湘淮化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276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浏阳市天安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无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的前身为浏阳市华港硝酸钡厂,系硝酸钡生产厂家。自2013年起,原告与被告存在硝酸钡购销业务往来。2018年2月8日,双方进行了结算并出具了对账单,对账单载明“华港硝酸钡厂(老板):截止于2017年12月31日,我司欠贵厂(公司)货款余额壹万贰仟柒佰陆拾元整(12760元)以前所有单据作废。”被告业务经办人在对账单上签名并加盖了单位公章。此后,被告未付款,原告催款无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收到原告供应的硝酸钡后,至今未足额给付货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276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双方没有预先约定货款的给付期限,被告作为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原告作为债权人也可以要求随时履行。对于被告逾期付款所造成的损失,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予以计算。故本院对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自逾期之日即2018年2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逾期贷款利息标准计算的利息损失的请求一并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浏阳市天安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浏阳市湘淮化工有限公司货款12760元及自2018年2月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 如果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9元,减半收取59.5元,由浏阳市天安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寻 丹 附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