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城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南阳市城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纽科涂层武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塔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2722执110号 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城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安泰小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纽科涂层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横店川龙大道。 法定代表人:***,纽科涂层武汉有限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城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纽科涂层武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纽科涂层武汉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纽科涂层武汉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纽科涂层武汉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通过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纽科涂层武汉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纽科涂层武汉有限公司有盈利性保险、住房公积金收入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城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纽科涂层武汉有限公司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郎 群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