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13执2269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君子兰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龙华村10社、12社(工业集中发展区建材产业园)。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成都市青白江升达家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成都君子兰涂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市青白江升达家居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被执行人已停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询,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黄 剑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何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