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29执8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成都君子兰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龙华村10社、12社。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四川国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眉山欧尔雅家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天府新区**视高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成都君子兰涂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眉山欧尔雅家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眉山欧尔雅家私有限责任公司发出了限制消费令,于2019年8月1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账户1个,冻结期限为一年,但无存款可供执行。对被执行人房地产、车辆等其他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徐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