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29执86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成都君子兰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龙华村10社、12社。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四川国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沪县。
被执行人:***,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本院在执行成都君子兰涂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于2019年7月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账户6个、互联网银行存款账户2个,冻结期限为一年,扣划被执行人存款34007.48元,支付执行费438.00元后,实际支付申请执行人33569.48元。于2019年7月16日查封、扣押***现有号牌号码为云A×××××的众泰牌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但未实际控制。于2019年11月25日作出(2019)川0129执862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现有位于重庆市江津区房屋(证书号:x),查封期限为三年,因该房屋未能腾空,暂不宜处置。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徐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