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31执490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君子兰涂料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龙华村10社、12社(工业集中发展区建材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川天地和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青羊区西大街84号1栋1**12楼1219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成都君子兰涂料有限公司与四川天地和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四川天地和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包括银行存款、房屋所有信息、车辆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等。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现暂无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祝 凌
审判员 ***
审判员 芶 斌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冉 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