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971财保1460号
申请人:东莞市寅利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竹园村横岭区沿河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X6FAD8A。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林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大康龙村花园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65565792。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东莞市寅利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机械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东莞市寅利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机械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307100元的财产,申请人东莞市寅利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已向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投保了同等责任限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莞市寅利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以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确保判决生效后债权得以实现为由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且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申请人东莞市寅利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机械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307100元的财产。
本案申请费2055.5元,由申请人东莞市寅利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