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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环境保护局执行案裁定书(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张行执字第54号 申请执行人淄博市环境保护局。 被执行人淄博圣马化工厂。 关于申请人淄博市环境保护局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环保行政处罚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淄博圣马化工厂因经营困难,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张行执字第5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