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2民初1543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淑英,山东江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油勘探监理涿州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的原告***诉被告中油勘探监理涿州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其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原告***自愿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油勘探监理涿州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中油勘探监理涿州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收
代理审判员 程 鹏
代理审判员 王 燕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 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