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秉盛安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湖某某安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远某某化学动力原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525执3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安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MA4924HR3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远***化学动力原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远,住所地远安县旧县镇江北工业园信用代码91420525764137752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安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远***化学动力原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湖***安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鄂0525民初67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85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远***化学动力原料有限公司名下的小型汽车一辆(车牌号:鄂E×××**),查封期限二年。同时查明,远***化学动力原料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无余额可供执行,也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远***化学动力原料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等事项,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湖***安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条件,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符合恢复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符合执行条件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炜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