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环保分公司

天津渤海鑫亿加华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与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环保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津0116民初83026号 原告:天津渤海鑫亿加华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东沽蓝苑南区15-12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73645345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环保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港防潮闸东(第一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70641103G。 负责人:**增。 原告天津渤海鑫亿加华石油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环保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天津渤海鑫亿加华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渤海鑫亿加华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22元,减半收取计306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苏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