䮁某某泰默赛多相流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环保分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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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民初2074号
原告:***瑞泰默赛多相流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保税南区曹娥江路2号。
诉讼代表人:***,***瑞泰默赛多相流仪器设备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环保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港防潮闸东(第一界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瑞泰默赛多相流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环保分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为便于当事人诉讼,宜将本案交由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经报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裁定如下:
本案由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徐京波
审判员***
审判员张金米
二○二二年一月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