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兵0802财保1号
申请人:新疆天威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玛纳斯县平原林场场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新疆杰荣硅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石河子市**滩镇玛桥小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新疆天威钢结构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新疆杰荣硅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新疆杰荣硅业有限公司价值597810.65元的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新疆天威钢结构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新疆杰荣硅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97810.65元。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关 红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