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15内执字第249号
内乡县宛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你与别小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2014)内民初字第10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一、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支付迟延履利息(金),同时支付案件执行费500元。
二、逾期拒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对你采取罚款、拘留强制措施,同时将你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对你在招标投标、行政审批、融资信贷、市场准入、政府扶持、资质认定、出境入境等方面予以信用惩戒。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