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1325民初5000号
原告:南阳路广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汉冶街道仲景路与张衡路交叉口南300米计生委家属院1栋1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2MA9K3QEWX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内乡县宛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乡县县城北关1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5732489622B。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南阳路广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内乡县宛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2日受理后,原告南阳路广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2年1月1日)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南阳路广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为356.25元,由原告南阳路广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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