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昌环化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岳阳市昌环化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某某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0603民督381号 申请人:岳阳市昌环化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云溪区云溪工业园吴家垄路办公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 申请人岳阳市昌环化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8日立案后,于2018年12月19日发出(2018)湘0603民督381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申请人***无身份证号码、无具体身份信息、无具体送达住址,支付令无法送达本人。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2018)湘0603民督381号支付令自行失效。 本案申请费16元,由申请人岳阳市昌环化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 景 二0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