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0603民督370号
申请人:岳阳市昌环化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云溪区云溪工业园吴家垄路办公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
申请人岳阳市昌环化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8日立案后,于2018年12月19日发出(2018)湘0603民督370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申请人**无身份证号码、无具体身份信息、无具体送达住址,支付令无法送达本人。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2018)湘0603民督370号支付令自行失效。
本案申请费16元,由申请人岳阳市昌环化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
二0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