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603执保49号
申请人:岳阳市昌环化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云溪区云溪工业园吴家垄路办公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079181894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永州市红顺建设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冷东公路5公里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00325644058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岳阳市昌环化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永州市红顺建设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岳阳市昌环化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永州市红顺建设工程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00000元,并用***的岳房权证云溪区字第3××7号房屋为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岳阳市昌环化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保障自身债权能顺利实现,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永州市红顺建设工程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或收益。
本案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岳阳市昌环化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李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