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昌环化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岳阳市昌环化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湖南鸿一新材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691执1016号 申请执行人:岳阳市昌环化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云溪区云溪工业园吴家垄路办公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079181894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鸿一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屈原管理区营***科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MA4DTD9K1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岳阳市昌环化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鸿一新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日作出的(2021)湘0691民初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湖南鸿一新材料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岳阳市昌环化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2021年11月9日,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岳阳市昌环化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送达受理执行通知书及执行风险提示书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湖南鸿一新材料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 2021年11月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南鸿一新材料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湖南鸿一新材料有限公司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岳阳市昌环化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货款124272元,利息4154元,案件受理费1392.72元,执行费1826.39元,***行金及利息至案件完毕之日另行计算,但被执行人湖南鸿一新材料有限公司未实际履行。于2021年11月9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被执行人湖南鸿一新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车辆、互联网银行信息等情况,未发现财产信息。 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向岳阳市屈原管理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湖南鸿一新材料有限公司不动产登记信息,查无信息;于2021年12月8日向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屈原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湖南鸿一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房公积金,未发现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于2021年12月8日向岳阳市屈原管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湖南鸿一新材料有限公司市场主体股权、股息红利信息,除本企业外,无其他工商登记注册等信息;于2021年12月8日向湖南省岳阳市***交通警察支队屈原管理区大队查询被执行人湖南鸿一新材料有限公司车辆相关信息,查无车辆信息。于2022年5月7日向被执行人湖南鸿一新材料有限公司所在的岳阳市屈原管理区营**天问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调查财产,查无可供执行财产。于2022年4月22日再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询,未发现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于2022年5月7日对被执行人湖南鸿一新材料有限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2年5月7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岳阳市昌环化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授权代理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南鸿一新材料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申请执行人岳阳市昌环化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本院的执行行为表示认可,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待发现被执行人湖南鸿一新材料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再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截止2022年5月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款项30000元,案件受理费425元,执行费350元,已执行到位10000元,尚有款项121645.11元未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岳阳市昌环化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岳阳市昌环化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周 平 审判员  周 亮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危 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