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东吴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398苏州力帆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苏东吴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吴商初字第0398号
原告苏州力帆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河东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正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东吴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吴中开发区阳山路8号东(尹山收费站边)。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力帆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东吴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力帆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182元,由原告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