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06民初7353号
原告:***,女,197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诚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东吴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吴中开发区阳山路8号东(尹山收费站边)。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江苏东吴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审理中被告江苏东吴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主动与其进行协商并履行了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49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74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