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1181民初174号
原告:德兴市浩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德兴市香屯工业园区硫化工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81087102586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德兴市金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浙江嘉业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滨海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46342680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德兴市浩晟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嘉业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原告德兴市浩晟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兴市浩晟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兴市浩晟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2元(已减半),由原告德兴市浩晟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赵 斌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 齐祎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