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103民催37号
申请人:辛集市玺宸热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辛集市。
法定代表人:李让,董事长。
申请人辛集市玺宸热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立案后,依法于2018年11月2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辛集市玺宸热能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3080005395431152、出票金额贰万元整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辛集市玺宸热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辛集市玺宸热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钧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 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