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591民催57号
申请人辛集市玺宸热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辛集市清洁化工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让。
申请人辛集市玺宸热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8年10月2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于2018年4月13日出具的票号为30500053/25678557,出票人为上海坤骋实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中瑞华大控股有限公司,到期日为2018年10月13日,出票金额为2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1份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辛集市玺宸热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请求支付。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