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渝0105民初16812号
原告:重庆声线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正阳工业园区园区路白家河。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红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红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冶置业重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鸳鸯街道金渝大道**号金山大厦**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声线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冶置业重庆有限责任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重庆声线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声线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声线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重庆声线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