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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毅张化等与中冶置业重庆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12民初1500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63年10月5日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女,汉族,1962年7月18日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汉族,1990年11月23日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冶置业重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鸳鸯街道金渝大道66号金山大厦3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90726921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冶置业重庆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8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2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