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12民初1500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63年10月5日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女,汉族,1962年7月18日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汉族,1990年11月23日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冶置业重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鸳鸯街道金渝大道66号金山大厦3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90726921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冶置业重庆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8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2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