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12民初23957号
原告:中冶置业重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鸳鸯街道金渝大道66号金山大厦3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90726921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61年5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
原告中冶置业重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立案。
原告中冶置业重庆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收取的300万元定金不予退还;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2018年7月13日原被告之间就被告向原告以团购方式购买原告的北麓原项目部分房屋签订了《中冶北麓原(非住宅)认购协议》,协议约定了被告未按约在8月15日前付讫共计800万元的定金,则协议自动解除且已付定金不予退还。现被告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定金,故诉请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原告于2018年11月29日增加诉讼请求:判令原被告签订的《中冶北麓原(非住宅)认购协议》已解除;其余诉讼请求未作变更,该诉讼请求涉及的认购协议标的达1.4亿元,超出了本院级别管辖范围,经报请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