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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冶置业重庆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民初255号 原告:中冶置业重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鸳鸯街道金渝大道66号金山大厦3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90726921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61年5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 原告中冶置业重庆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告***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原告中冶置业重庆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冶置业重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左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