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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铃与中冶置业重庆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12民初8581号 原告:***,男,汉族,1987年5月10日生,住重庆市渝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冶置业重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鸳鸯街道金渝大道66号金山大厦3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90726921C。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冶置业重庆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冶置业重庆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