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12民初8581号
原告:***,男,汉族,1987年5月10日生,住重庆市渝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冶置业重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鸳鸯街道金渝大道66号金山大厦3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90726921C。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冶置业重庆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冶置业重庆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