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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中冶置业重庆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12民初7196号 原告:***,女,196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冶置业重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鸳鸯街道金渝大道66号金山大厦3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90726921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冶置业重庆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为6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