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7民特1号
申请人:甘肃欣建普化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经理。
公司地址:甘肃省张掖市高台县罗城镇盐池工业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正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622225198704190917,住甘肃省高台县。
申请人甘肃欣建普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建普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人甘肃欣建普化学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
本院认为,甘肃欣建普化学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社会和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欣建普化学有限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甘肃欣建普化学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