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欣建普化学有限公司

甘肃欣建普化学有限公司、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7民特1号 申请人:甘肃欣建普化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经理。     公司地址:甘肃省张掖市高台县罗城镇盐池工业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正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622225198704190917,住甘肃省高台县。     申请人甘肃欣建普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建普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人甘肃欣建普化学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     本院认为,甘肃欣建普化学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社会和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欣建普化学有限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甘肃欣建普化学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