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民终18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淑贤,女,195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和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财,男,1949年7月27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0年7月23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系**财之子。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营义海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河庆路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河北***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五一路东侧团结路南侧*****社区门店5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华夏晨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营华亚国联航空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蓝色经济开发区经三路东、滨园路以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树娟,山东达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河军融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黑河市合作区伟业人才流动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宅楼A栋000127室(龙科街207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南一路32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金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黑河市爱辉区海兰街16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首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
上诉人王淑贤、**财、东营义海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河北***通用航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营华亚国联航空燃料有限公司、黑河军融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河市中心支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2020)冀0684民初16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2020)冀0684民初160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王淑贤、**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853元、东营义海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103元、河北***通用航空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152元分别予以退回。
审判长 **惠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