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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49江苏某某药业有限公司与抚顺顺能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311民初3949号 原告:江苏***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生态化工科技产业园燕山路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珂凡,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抚顺顺能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城乡路5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抚顺顺能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公司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顺能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顺能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药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抚顺顺能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85元,由原告江苏***药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张 欣 书 记 员 陆 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