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311民初3949号
原告:江苏***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生态化工科技产业园燕山路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珂凡,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抚顺顺能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城乡路5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抚顺顺能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公司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顺能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顺能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药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抚顺顺能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85元,由原告江苏***药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张 欣
书 记 员 陆 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