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14民初4959号
原告:***,住南京市雨花台区。
被告:***,住南京市秦淮区。
被告:***,住南京市玄武区。
被告:***,住江苏省张家港市。
被告:江苏阿尔法药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1166898779XE,住所地在江苏***态化工科技产业园燕山路5号。
法定代表人:***,江苏阿尔法药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江苏阿尔法药业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犯他人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娟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朱 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