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凯夫制药有限公司

某某与无锡凯夫制药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苏0211民初6230号 原告:***,男,1963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响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彬,无锡市滨湖区华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凯夫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光路**(马山镇工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无锡凯夫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夫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立案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凯夫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9600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6月入职凯夫公司,工作年限3年,2017年7月1日与凯夫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事搬运工工作。***的工资为2442元/月。凯夫公司为***办理了社保。2017年6月26日,凯夫公司以旷工脱岗理由书面与***解除劳动合同属违法解除。 被告凯夫公司辩称:1、被告并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解除劳动合同系因原告无故旷工违反公司劳动纪律所致;2、原告提供的月收入证明及平均月工资并不足以计算出19600元的赔偿金,原告的平均工资是2300余元,原告诉请赔偿金金额过高。其认为无锡市滨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仲裁裁决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的诉讼请求。 本院对双方并无异议的证据确认如下:劳动合同、***对账单、仲裁裁决书、打卡记录。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入职凯夫公司,工作年限3年,2017年7月1日与凯夫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事搬运工工作,劳动合同将员工手册作为合同附件。***的工资为2442元/月。凯夫公司为***办理了社保。2017年6月26日,凯夫公司以旷工脱岗理由书面与***解除劳动合同。 ***于2017年8月10日向无锡市滨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凯夫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19600元。2016年9月21日,该仲裁委员会裁决:对被申请人的申诉请求不予支持。***不服该裁决,遂诉至本院,诉请如前。庭审中*****其是负责将物料通过板车从仓库搬运到车间,只要流水线在生产,其就需要搬运物料。 庭审中,为证明***经过员工手册培训劳动纪律仍然旷工违反劳动纪律,凯夫公司提交了公司员工手册、职前培训表、视频资料、公司工会委员会关于解除与原告劳动关系的回复,该员工手册是经过凯夫公司工会委员会3名委员于2008年11月28日审核通过,其中载明考勤管理制度,其中2.1.6条规定:“1、上班时间员工因公外出需办理外出手续,填写出门证或出车单,经本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方可外出,未经批准擅自外出,且事后无合理理由者,按旷工论处。2、员工因公出差,必须提前办理出差申请手续,填写《出差申请单》,写明起止日期、、地点工作内容,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出差…3、中午休息原则上不允许外出,如有特殊情况,需事先向部门负责人说明,并办理《出门证》。2.1.7事假请假制度:3、未经部门负责人同意擅自休假、超假,均按旷工处理…连续旷工3天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旷工5天以上者,将予以辞退。***的质证意见认为:一、被告的员工手册不符合法定程序,而本案中被告仅通过内部发文的文号授权三个人就通过了员工手册;二、新员工职前培训表,原告只是在签名一栏中签字,但是授教人一栏空白,实际上被告公司从未就新员工职前进行培训过,因此该份培训表不能达到证明原告已经知悉全部员工手册的证明目的,只是在入职时要求劳动者必须签名而已;证据三对视频资料不予认可,其搬运工的工作性质公司允许我出厂门,其有时确实出厂门,但是不代表其旷工,且前任领导允许他出厂门;证据四、旷工时间统计,真实性不予认可;证据五解除劳动关系通知,真实性无异议,但是不认可其中的内容,正因为如此原告认为是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证据六被告公司工会委员会关于解除与原告劳动关系的回复,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原告认为这是后补的。凯夫公司又申请证人***的前领导***出庭作证,*****:***工作中出厂要两三小时才归来,2017年5月对***打卡记录进行了调取,发现***有多次外出现象。2017年6月20日,车间主管**就***5月份多次出去没有打卡、请假就外出的情况找***对违纪行为谈话。***认为证人被告的工作人员,存在明显的倾向性。 本院认为: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劳动纪律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首先,劳动者应该遵守劳动纪律,外出应履行请假手续,监控视频显示***出门时间经常超过一个小时甚至达到数个小时,时间的长度与其称的在门口吸烟明显不符。其次,监控视频、旷工时间统计、证人证言均互相印证足以证明***多次在上班时间提前离厂,不仅离厂时间长而且次数多,严重违反了劳动纪律。*****其确实是离厂,但是是前任领导允许他出厂门,在庭审中也未提供前任领导允许其离厂、有过请假的证据。其在庭审中**是有流水线运转其就需要搬运材料的,为了保证用人单位的生产正常开展其也不应离岗,且即使完成工作也应履行请假手续才能外出。凯夫公司与***解除劳动合同也通知了工会组织,并获得了工会组织同意的回复。综上,故本院认为凯夫公司以***不遵守劳动纪律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对于***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