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执保879号
申请人:***成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连城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无锡凯夫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成医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凯夫制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成医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无锡凯夫制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在41283681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根据本院(2020)川01民初5194号之一民事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凯夫制药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无锡灵山支行帐户(5313********)。冻结期限一年。限额人民币41283681元。
如需续冻结,申请人须在本次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造成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审判长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王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