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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民终18530、18531号 上诉人[(2020)粤0113民初15483号案原告,(2021)粤0113民初930号案被告]:***,男,1977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被上诉人[(2020)粤0113民初15483号案被告,(2021)粤0113民初930号案原告]:江苏中贸发无锡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光路1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0)粤0113民初15483号案第三人:无锡凯夫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光路12号(马山镇工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苏中贸发无锡医药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无锡凯夫制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两案,不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3民初15483号、(2021)粤0113民初9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两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减半收取1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徐 艳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