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联化工(江苏)有限公司

江苏丰源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实联化工(江苏)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91民初737号 原告:江苏丰源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润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润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实联化工(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盐化工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六***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六***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丰源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实联化工(江苏)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实联化工(江苏)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6日起诉江苏丰源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苏0891民初526号,两案属于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情形,对此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2)苏0891民初526号案件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左 龙 书 记 员 ***